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 1.注意目前已經改為登記婚,結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2.請於預定結婚日前七天,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公證櫃臺登記。
    3.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4.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
    5.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提早三十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報到。
    6.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避免穿 著短褲及拖鞋。
    7.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外出辦理依規定加收體驗費及交通費。

  • 一、出租人為個人,請攜帶以下資料:
    1.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證明房屋現值)。
    2. 建物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若出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除攜帶第1、2項資料外,另
    須攜帶:
    a.出租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b.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c.出租人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機關申請)
    d.公證授權書正本(必須蓋印出租人的印鑑章)

    二、出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請攜帶以下資料:
    1.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2.公司大小章。
    3.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向稅捐單位申請之稅籍證明(證明房屋現值)。
    4.建物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
    5.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4項資料
    外,另須攜帶:
    a.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 公證授權書正本(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三、承租人為個人,請攜帶以下資料:
    1.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若承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攜帶:
    a. 承租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b.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c. 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機關申請)。
    d. 公證授權書正本(應蓋印承租人的印鑑章)。

    四、承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請攜帶以下資料:
    1. 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2. 公司大小章。
    3. 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2項資料
    外,另須攜帶:
    a.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 公證授權書正本(應蓋印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五、其他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請附平面位置圖。
    2.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合夥、籌備處或其他主體,請來電詢問。

  • 一、出租人為個人,請攜帶以下資料:
    1. 土地登記謄本。
    2.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若出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除攜帶第1項資料外,另須
    攜帶:
    a.出租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b.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c.出租人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機關申請)
    d.公證授權書正本(請蓋上出租人的印鑑章)

    二、出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請攜帶以下資料:
    1.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2.公司大小章
    3.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2項資料
    外,另須攜帶:
    a.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 公證授權書正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三、承租人為個人,請攜帶以下資料:
    1.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若承租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攜帶:
    a. 承租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b.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c. 承租人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機關申請)。
    d. 授權書正本(請蓋上承租人的印鑑章)。

    四、承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來所辦理公證,請攜帶以下資料:
    1. 最新版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2. 公司大小章。
    3. 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若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來所辦理,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除攜帶上述第1~2項資料
    外,另須攜帶:
    a. 代理人自己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 公證授權書正本(請蓋上與公司登記表相同之公司印鑑大小章)。

    五、其他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請附平面位置圖。
    2.如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合夥、籌備處或其他主體,請來電詢問。

  • 1.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1.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2.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3.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 1.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2.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3.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500元。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4.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詳參考下一項文件{出生事實宣誓書}說明。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 該影本認證。

  • 1.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2.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4.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請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
    5.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